2008年9月16日星期二

杨佳是怎样炼成的?

――伸冤无门,要讨一个说法



众所瞩目的杨佳案开庭了,中国的法制又一次面临检验。杨佳,一个不忍踏草坪抄捷径的守法良民,终至于千里奔袭上海,火攻衙门,刀斩官人。朝野哗然 之余,可曾寻思: 一个老实本份的邻家孩子何以走向玉石俱焚的不归路? 哀莫大于心死也。 杨佳叹曰“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惊天动地之举,非为扬名立万,不求封侯拜将,只因伸冤无门,要讨一个说法而已。
(博讯 boxun.com)

杨佳是怎样炼成的? 肆无忌惮地欺凌残害黎民百姓的必然结果是激起反抗,古今皆然。一个合理的、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前提是公平正义。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公正是 最严重的社会弊端。执法者有法不依、滥权违法,司法公信力将因而荡然无存,社会秩序亦将随之毁败。从杨佳事件可以看到法制败坏的代价: 社会为其不公义而买单。

回顾当初,无故被執,杨佳从警方那里领教的只不过是毒打,只不过是凌辱,只不过是监禁。然后呢,还让你回家,自求多福去吧。较之于另一个邻家孩子 林刘涵的遭遇,杨佳真是太幸福啦,或者说,上海警方真是太文明太高尚啦。君不见,福州警黑共舞,横行不法,酷刑折磨,甚至连稚龄孩童也不放过。刑讯逼供, 逾期关押。到头来,为了逃避责任,掩盖黑幕,还要再强加个“莫须有”的罪名,投入冤狱。无论怎样辩护,无论怎样上诉,根本没人理睬。

近来,互联网上发表的《福州司法为何这样黑---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者执法犯法,职业道德与法律良知何在---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等文章,揭示了公检法当局滥用司法权力制造冤狱,残害无辜孩子的“杰作” (在谷歌google中搜索关键字“林刘涵”即可查阅到相关资料)。

此案集冤假错之大成。事发之夜林刘涵与父母同在家中睡觉,竟被诬为现场凶手,冤哉; 所谓凶杀案的“死者”下落不明, 生不见人,死不见尸,没有医院死亡证书,更没有法医的死因鉴定,所谓 “死亡”,其中有假;客观物证一无所有;“作案”动机无法指明;证词作弊;笔录造假;严刑串证;法院明知“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林刘涵犯故意伤害罪的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见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07]榕刑终字第761号) ,竟然昧着良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见于福州市中级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08]榕刑终字第296号) 。法院耍无赖,既拙劣又错乱。总而言之,此案冤假错洋洋大观,不胜枚举。胡作非为的权力胜利了,法制失败了,司法信誉破产了。凡此种种,让寄望司法公正的 人们, 情何以堪? 这些不计后果的所作所为,摧毁了公众对法律体系的信任和敬意。

现行体制下,公检法三家是由政法委统一领导、“统筹兼顾”的利益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公检法官官相护,上下其手,黑箱操作,实在不 足为奇。司法毫无公正可言,法院为警方遮丑,甚至不惜篡改原始证词,以掩饰漏洞百出的“事实和证据” 。他们戴着司法的面具,赤裸裸地司法强奸无辜良民,野蛮地践蹋法律的尊严。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的被害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当时林刘涵是 个未成年人,不足15周岁。公安机关并没有通知监护人到场,而且对这孩子酷刑逼供和诱供。还在这些供述笔录中大做手脚。司法既无程序公正,更无实质公正。 法律规定形同一纸空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形同一句空话。

法院明知冤假错案,之所以昧着天理良心,将错就错走到尽头,另一层心照不宣的“理由”就是要防止国家赔偿的“后患”。如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 准绳,无辜者无罪释放,那么,可能索取国家赔偿,办案者责任攸关,因此宁可将冤假错案进行到底。为了“维护国家利益” ,无辜孩子“务必”蹲在冤狱。又是耳熟能详的“国家利益”。毋庸讳言,这个“国家利益”之所在,不啻小百姓家的悲哀,国家司法之耻。当他们渎职滥权作践法 律尊严的时候,不知国家利益为何物;当他们摧残司法公信力的时候,不知国家利益为何物。

福州司法界无法无天。无视事实真相,无论如何林刘涵必须被定罪成,这是早在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之前即已内定的判决结果。于是,员警作奸犯科的劣迹可 以遁形于无辜孩子的有罪判决之中了,自可安心逍遥法外了。2008年1月24日,台江区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放时,审判长颇为“同情”地安慰这孩 子的父亲说(大意) : 反正也只剩余一年的(服刑)时间了, 很快的, 就这么着吧。(注: 判刑三年,尚未定谳之前, 这孩子业已无端被关押达二年之久) 。

残酷的现实以一个稚弱清纯的小孩子,充当司法黑暗的祭品,更令人看尽世态的无情、命运的无常、和人生的无奈。孩子的心目中,这个世界是何其狰狞险恶?

老子曰: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
由于缺乏对权力的有效监督,不受约束的权力导致司法黑暗。权大于法,将使得法治失落,使得善良的百姓人人自危,还将引起民众的愤懑,激化各种社会 矛盾。由于中國沒有可以被信赖的﹑獨立的司法體系﹐弱勢者无法循正常法制途径维护自己的權益﹐其结果是只能靠自己讨一个“说法”。杨佳案即为一例。類似的 事例林林總總的還有很多。当“和谐”意味着权力继续为所欲为,百姓只能继续任人鱼肉的时候,本朝和谐年间,多少杨佳在继续成长? 恐非国家社稷之福也。



[轉自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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