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1日星期日

民國政府 維護了國家對西藏地方的主權

公元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宣布實行“漢、滿、蒙、回、藏“五族共和,領土統一”。《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 古、西藏、青海”同年,國民政府大總統命令恢復十三世達賴喇嘛為“誠順贊化西天大善自在佛”封號,公元1913年加封九世班禪“致忠闡化”名號。公元 1929年國民政府為了加強對蒙藏地方的治理,在中央設立蒙藏委員會。公元1934年在拉薩設立蒙藏委員會駐藏辦事處。公元1931年、1936年、 1946年西藏地方僧侶官員代表出席“國大會議”,九世班禪額爾德尼和一些著名人士在中央政府擔任職務。

  五族共和領土統一


公元1931年,國民政府明令加給班禪額爾德尼“宣誠濟世”封號。


公元1912年3月11日《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公布。約法總綱規定“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圖為《中國憲法類編》裏《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摘錄。
   

1929年1月九世班禪額爾德尼駐南京辦事處成立宣言:“……原西藏之於中國,自漢唐以還,關系日深,清季更置官兵戍守,徵諸歷史與地理之關系,西藏欲 舍中國而謀自主,實不可能,反之,中國失去西藏,亦猶車之失輔,故中藏關系合則兩益,分則俱傷,此一定之道也,……爰是本處在京籌備成立,本班禪東下宗 旨,向政府報告接洽一切,更希全國同胞,群起註意藏事,不勝企禱之至,謹以至誠,作此宣言!”

(轉自自由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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