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评论 于 November 05, 2004
中日双方10月25日在北京就“东海争端”举行的事务性磋商,以日本外务省亚洲大洋局局长薮中三十二27日搭乘“全日空”返回日本无果而终。此后,日本媒体“群情激愤”,日本官员则“善意”提醒,仿佛“东海争端”完全是中国无事生非。许多时候,想不重提历史都不成。
1989年,当伊拉克的坦克掀起满天风尘,越过边界抵达科威特王宫的时候,萨达姆给世界的理由之一就是科威特通过钻井“吸走”了属于伊拉克的石油。不想,15年后日本却以相同的理由,在东海再掀波澜。
春晓气田无疑是此次“东海争端”的导火索。“春晓”位于浙江省宁波市东南方向,是中国目前最大的海上油气田,面积约2.2万平方公里。在今年5月发现春晓气田后,日本国内一时间热闹非常。先是《东京新闻》的记者,然后是议员乘飞机、舰船到气田附近调研;接着是日本政府成立“海洋权益相关阁僚会议”,鼓动日本企业同中国争夺东海能源,并从挪威租借了先进的海洋调查船在春晓附近50公里进行海底调查。
日本媒体在这场争端中的表现异常积极。像《产经新闻》、《每日新闻》、《朝日新闻》、《读卖新闻》等日本有影响的媒体都对此予以高度关注。它们无一例外地援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指责中国;甚至把东海争端上升到两国根本利益冲突的层次,要求政府捍卫日本权益,其中就包括提议把争端提交国际法庭。那么,我们不妨先来看看日本政府和部分媒体所主张的“合法权益”。
“专属经济区”还是“大陆架”?
事实上,中国对春晓气田的开发充分照顾到日本的情绪。众所周知,由“春晓气田”引发的争端源于中日两国所主张的东海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的分歧。看起来今天的日本对国际法是很“尊重”的。那么,我们就暂时抛开两国间的历史纠葛,从现有的、中日两国均认可的国际法来考察一下这场争端。
表面上看,中日两国对各自权益的主张都来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规定沿海国拥有从其领海基线前出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以及相应的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由于东海最宽处不过360海里,这就导致中日各自主张的专属经济区部分重叠。
然而,在确定专属经济区的划分方面,国际上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中日恰好就是这两种观点的代表。日本主张“等距中间线”原则,强调共架邻国应平分东海专属经济区。国际上主张此观点的仅30多个国家,属于少数。中国则主张“领土自然延伸”原则,强调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领土的自然延伸。因为依据《公约》,一国大陆架可延伸至其领海基线前出350海里处。
如果将东海争端定性为大陆架之争,国际法院对这类争议早有先例,比如1969年德国与丹麦、荷兰关于北海大陆架的争议。当时,丹麦、荷兰就主张等距离中间线原则,这样德国大陆架面积将最少,但由于北海大陆架多由联邦德国领土延伸出去。最后国际法院判决支持了德国的主张。春晓气田位于中国东海大陆架上,东海大陆架显然是中国领土延伸出去的。
由此,我们就不难理解日本在争论的时候为什么更喜欢使用“专属经济区”的说法,其动机不外乎回避东海争端的主要矛盾。
不要小看了5公里
即便中日各自主张存在分歧,但是中国开发春晓气田依然充分照顾到日本的诉求。最突出的例证就是,尽管中国从来都不承认所谓的“中间线”一说,但春晓气田仍然位于日本所主张的中间线中方一侧5公里。千万不要小看了这5公里,正是由于这5公里,从而让中国利用东海大陆架资源的行动丝毫没有触犯国际法。
为了避免相邻国家就其海洋权益的争议威胁世界和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设置了“避免争端”条款,规定当事国不得在争议地区采取恶化局势的行动。显然,春晓气田位于毫无争议的中国大陆架上,这一点日本也不得不承认。
相反,日本则不是这么做的。按照两国的不同主张,中日的争议区域为“中间线”到东海海沟之间。日本在中间线以东有争议的海区进行的海域探测活动以及频频向春晓气田海域附近派遣飞机和巡逻艇显然有加剧紧张局势之嫌,从而违反这一条款。其实,日本早在几年以前,就已经确定了所谓“本国大陆架”的勘测范围包括中国钓鱼列岛、日韩有争议的独岛等海域,总面积65万平方公里,相当于日本国土面积的1.7倍。可以说,日本在扩张海疆方面,并没有遵守今天据以指责中国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因此,如果日本政府果然依照日本媒体的指示,在“中间线”以东的海域妄动的话,更是对海洋法不折不扣地践踏。
日本的“中间线”从哪算起
其实,这个问题才问到了东海争端的核心。事实上,日本对其领海基线的测算有两个疑点:钓鱼岛和琉球群岛。
中日东海海域主权归属之争议,主要源自钓鱼列岛。中日海界历史上为中国与琉球海域的分界线。中琉海界,明清时期是黑水沟,这是中琉两国的共识,从无异议。黑水沟中线以西是中国海域,以东为琉球海域。
由于近现代的历史悲剧,中日海界一度被人为模糊。不过《开罗宣言》关于日本主权范围的规定仍然清晰:
“……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其他小岛之内。”台海两岸都未承认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该条约错误地把钓鱼列岛划入了美国托管的琉球群岛管辖区内。所以,1972年5月美国将中国领土钓鱼列岛的施政权“交给”日本,也不过是美国出于其冷战战略考虑而导致的一个历史错误。显然,钓鱼列岛不能成为日本确定专属经济区的基准。
此外,还需要注意琉球的地位。开罗会议时,当罗斯福与蒋介石讨论琉球群岛时,蒋介石曾明确表示,“中国不拥有琉球主权”,以表明中国没有扩张野心,但并不表示琉球主权就属于日本。1972年5月,美国向日本移交的是琉球群岛的施政权,其实回避了主权问题。且不说美国单方面的移交行为不符合《波茨坦公告》的规定———移交应由中美英苏四国共同决定。事实上,曾为宗主国的中国也从未在国际法上承认日本19世纪末窃取琉球主权的合法性,当时不认为对琉球拥有主权的清朝政府从未签署日本强占琉球的条约。
由此可见,日本据以划分中间线的基准本身都充满疑点,不知道日本在东海争端上如何与中国讨论国际法?
树欲静而风不止
黑水沟,今称东海海槽,可以说这是其最为恰当的名字。日本称之为“冲绳海槽”,意即“黑水沟是冲绳(琉球)的海域”,强调日本的主权意识。黑水沟绝非琉球海域,这里才是中国大陆架自然延伸的终点。
所谓“琉球海沟”、“琉球群岛海槽”、“冲绳海沟”和“冲绳海槽”之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日本在东海争端中所具有的惟一的事实优势:日本对上述争议地区拥有“实际控制”权。
尽管实际控制并不足以成为法律上的理由,因为实际控制原则仅对无主地才有效,而钓鱼列岛并非无主地。由于日本的实际控制,源于其不光彩的侵略扩张以及历史疏忽,所以一直遭到中国政府和民众的抗议。
需要指出的是二战结束后,绝大多数殖民地人民与殖民主义者进行了不懈的斗争,取得了独立并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因而所谓“时效取得”制度由此趋向无效。非法占有别国领土本身已为现代国际法摒弃,可以说迄今这种为帝国主义侵略辩护的所谓“时效取得”未被大多数国际法学者所接受。
中国为了顾全中日关系大局,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曾向日本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提议,并同意就资源数据等问题保持接触,但这些包容性建议却遭到了日本的拒绝。
10月28日,日本资源能源厅长官小平信因表示,今后将视同中方的协商情况,研究在“日中分界线日方海域”确立勘探权。似乎日本为与中国继续协商保留了余地。但是日本政府《关于划定大陆架基本构想》却透露了日本的真实意图,日本将从2004年始的5年时间内投入1000亿日元,争取在2009年向联合国大陆架委员会正式提交有关日本大陆架的详细资料,真正达到扩张日本大陆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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