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5日星期三

自我權利意識和他人權利意識

爭 鳴 2006年12月號 (大陸)黨治國

本文緣起於我自己最近遭遇的一項「侵權」事件。十月中旬,我寫了兩篇稿子:《暫勝而愈敗》和《「絕對領導」可以休矣!》以「首發稿」投給《爭鳴》,同時寄給朋友作私人之間的交流。但在《爭鳴》來信決定刊用時,卻在我根本不知情的懵懂中,分別被兩份海外網刊率先刊載,使得《爭鳴》不得不兩次撤下已經排版的拙作。這不僅給我造成名譽損失,而且造成經濟損失。
把這兩篇稿子介紹給海外電子刊物的朋友,是一位資深的大陸出版人,而這兩份電子刊物的主編雖與我未曾謀面,卻一直為我所敬重。他們介紹或者刊登我的文章,出於百分之百的好心,我毫不懷疑。但三位朋友不論在推介或者刊登我的文章之前,都沒有徵求我的意見或者向我打招呼,忽略了作者的權利,以致造成作者名譽和利益雙重損失的尷尬事件。

這雖然是一件小事,即使單純就我本人的損失而言,但此事對我的啟發,卻是自我權利意識和他人權利意識這個中國人權和民主進步的根本性問題。

毛澤東只有自我權利意識
權利意識產生於對權利的需要,並非所有的需要都會自動內化為權利意識。只有面對無權境況,才會產生權利問題,也才會產生權利意識。不論權利或者權利意識,本質上都是人群之間的問題,單獨的一個人,不存在權利意識問題。

權利意識又表現為自我權利意識和他人權利意識;兩者的區別,顧名思義,一目了然。以毛澤東為例,他始終有著強烈自我權利意識。他少年時不願受父親管束,曾以跳河威脅,站在河水裡和父親談判約法。當他處於無權地位時,揚言為中國的自由民主而鬥爭,不能否認他曾有過自我權利意識這一半真誠。當了黨的主席後,大權獨攬。六十年代,劉少奇、鄧小平以毛年事已高為由,建議他不參加某一會議,惹得毛手拿一本憲法、一本黨章,突然出現在會場,大興問罪之師,質問說:作為一個公民,憲法規定我有參加會議的權利;作為一個黨員,黨章規定我也有參加會議的權利。一個國家主席,一個黨的總書記,為什麼剝奪我參加會議的權利?但毛澤東是一個只有強烈的自我權利意識,卻蔑視他人權利,極端缺乏他人權利意識的人。他長期扮出「工人階級」和「貧下中農」利益代表者的面孔,對地主、富農、資產階級和知識分子大加撻伐,剝奪後者的權利以安撫前者。事實證明,標榜自由民主的「革命」,對他而言只是手段。在他心中,根本不存在自己以外的任何「他人」的權利,任何他人的權利除了具有可資利用的價值,實質上都等於零。

天賦人權思想傳播世界
在美國的建國綱領《獨立宣言》中,提出了「天賦人權」的思想。二十世紀中葉,這一思想在全世界傳播得如火如荼。根據「天賦人權」說,上天從你出生的一天,已經賦予你不可剝奪、不可讓與的生存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如果有一天你發現自己竟然沒有這些權利,那一定是被某些人剝奪了,你要尋回那些天生就屬於你自己的權利。「解放」以來,農民鬥爭地主,工人鬥爭資本家,知識分子鬥爭右派,「文革」中革命群眾鬥「牛鬼蛇神」,鬥走資派,全民討論槍斃「反革命分子」,一九九九年幹部學生表態或簽名批判法輪功信仰者等等,無不是越出自我權利範圍而侵入他人權利領域,造成全民犯罪的心靈重負。

他人權利意識的貧乏
權利問題的實質是一個界限問題。對於一定的人群,權利的總和是一個固定值。圍繞權利的鬥爭是「零和遊戲」。一些人權利的膨脹,以另一些人權利的削弱、喪失為條件。無權者的無權是權利被侵奪的結果。那些被侵奪的權利,形成特權者的特權。所有的特權不僅是剝奪他人權利的結果,也以被侵權者的認可或放棄抗爭為條件。在中國,最大的問題是許多人的自我權利意識尚處在睡眠狀態。二十世紀興起的自由民主運動,緣於自我權利意識的覺醒。許多民主先驅,乃自我權利意識的先覺。但同時具備他人權利意識的徹底的自由民主思想資源,則顯得十分貧乏。當自己處在權利被剝奪、被侵犯地位時,可以奮起為自由民主而鬥爭,甚至不惜流血犧牲。地位發生變化,無權變有權,自我權利意識就會迅速擴張成為特權意識,無視他人平等的權利。不僅毛澤東和他的戰友們概莫能外,甚至民主革命的先驅孫中山先生,晚年也難逃其窠臼。從一個傳統的專制社會脫胎出來,自由民主只能逐漸推進。但任何一個階段,每一社會成員自由民主的權利,都應擴展至社會允許的最大限度,而不應受到預設的人為限制。孫先生為國人設計的「訓政」,顯然缺少這樣的考慮。孫中山先生自比其國民黨為「諸葛亮」,喻民眾為「阿斗」,就在於他意識深處輕視每一個「阿斗」的權利,終於被極權主義野心家毛澤東之流所利用。

權為民所授 權受民監督
缺乏他人權利意識的民主,只能是「為民做主」,實則是披著民主外衣的專制主義。此中國傳統文化的痼疾,不只普遍表現在當權者身上,也表現在許多為自由民主不懈鬥爭的志士身上。民主的基本原則是一人一票,而自由的實質則是「犯錯誤」的權利,當然這裡的「錯誤」包括真正的錯誤和被認為的錯誤。但任何人犯錯誤的權利只能局限於自有的資源,而不能用他人的資源在他人身上犯錯誤。限制他人權利,多以「堅持正確」為口實,結果必定是侵犯他人權利,犯下根本性錯誤。控制選舉,無不以「正確的選舉」為藉口,結果必定是強姦民意而褻瀆民主。

胡錦濤的「權為民所用」,應起於「權為民所授」而終於「權受民監督」。缺了這兩條,主導的必是當權者「為民做主」的強烈自我權利意識,缺少的則是他人權利意識。

民主須有他人權利意識
戰國時期的楊朱,是中國古代徹底的人權思想家,基本原則是「人人不損一毫,人人不利天下。」「人人不損一毫」,既是自我權利意識,也是他人權利意識。「人人不利天下」,更了不起。每個人智慧、體力的有限性,決定了任何人單憑自身的力量無法「利天下」。欲要「利天下」,必須集中他人轉讓的權利。這就使「利天下」的豪言壯語必須以侵犯他人權利為前提。「為人民服務」也好,「三個代表」也好,都必須建立在侵犯他人權利的基礎上。被吹噓「能集中力量辦大事」的計劃經濟,就建立在普遍侵權的基礎上。「抗聯(聯合國軍)援金(金家王朝)」戰爭、三門峽工程、大躍進、「文化大革命」、侵越戰爭、三峽工程等等,都是計劃經濟條件下「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傑作,結果無不禍國殃民。

樹立自我權利意識,是自由民主意識的一半。僅有這一半,只會導致新的循環:沒有權利的人群奮起爭取自我權利,成功後其自我權利立即無限膨脹,侵入他人權利領域,結果是用新的專制統治者取代舊的專制統治者。只有同時建立起他人權利意識,承認自己和他人都只具有一人一票和「犯錯誤」的平等權利,中國的自由民主運動才會出現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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