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6日星期二

對澳門23條立法的憂思

文福羅

  動搖言論自由公民權利根基
  澳門特區政府於○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決定啟動澳門《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工作,即推出《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展開為期四十天的公眾諮詢,並爭取明年底行政長官何厚鏵離任前完成立法。其實,早在何特首從○二年開始推動這項立法計劃時,就一度讓人擔心作為一國兩制下的特區澳門的自由度將遭到威脅或毀損。現在看來,這種擔心已經成了現實。

  澳門傳統親北京社團、政治人物、主要傳媒等「愛國愛澳」勢力,一面倒地表態支持二十三條立法,但澳門的網絡討論區、基層勞工組織以及一些獨立知識分子,卻敢於站出來質疑,為澳門發聲。他們憂心該法例在宏大的說辭底下會成為掌權者以言入罪、整肅異己的工具,擔心澳門言論自由公民權利的根基由此開始動搖。這樣的憂思實是澳門的理性民意,應當引起有關當局的充分關注。

  首先質疑的是此次立法的時機。近年來並未看到有什麼人或組織試圖利用澳門去破壞國家安全,為何澳門要搶在此時推動二十三條立法草案。更不適宜的是,立法草案趕在國際金融危機席捲全球之際推出,政府的當務之急本應是全力應對金融風暴,優先處理經濟、民生等特區社會的急切事情,而不是推出極具爭議的政治議題。並且,以中國大陸的尺度來看,香港特區的「反動」威脅要遠遠大於澳門特區,澳門的民主力量又遠遜於香港,若真要盡快維護國家安全不受破壞,也理應先從香港特區入手,為何要先從澳門特區啟動?

  懸在市民頭上的利刃

  其次,就立法草案本身來看,一些條文規定得比較模糊,定義不清,可操作性不強,對回歸後的澳門公民權利是一種收縮,對將來香港的立法也勢必有所影響,澳門和香港均不可掉以輕心。一些條文有灰色地帶或存在規管太嚴等問題,例如沒有清楚界定國家機密的定義,這讓新聞工作者難免擔心容易觸礁。草案沒有清晰訂明什麼是外國政治組織,讓經常與外國工會聯繫的澳門工會感到擔心。草案第五條規定的有關竊取國家機密罪,第六、第七條有關澳門組織與外國組織互相勾結罪,同樣非常粗糙、模糊。草案第九條規定的「預備行為」,如果與前面名列的「叛國行為」等五項禁止行為一並使用時,更是懸在市民頭上的一把利刃。比方說,劇團的創意演繹,或者在媒體上發表較激烈的評論文章,就很有可能成為所謂「煽動叛亂行為」的「預備行為」,這無疑是「以言入罪」的典型例證。

  草案中對國家機密的定義很容易拓寬,只要中央政府拿出文件即可認定是國家機密,那麼在澳門工作的許多行業如傳媒界很容易踩到紅線,例如涉及一些藏獨、疆獨及高官貪腐等資料;將顛覆罪行解釋為「強迫中央人民政府作出或不作出某一行為」,如要求其釋放政治犯,只要涉及暴力,都可能成為顛覆罪行。

  尤其要指出的是,草案第四條規定的禁止煽動叛亂行為是針對前面第一、第二和第三有關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中央人民政府行為而來的,即煽動他人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從法理進行分析,煽動的方式和手法,都是通過口頭、文字或遊行示威的方式,這無疑屬於思想言論領域,歸根到底是言論自由的範疇。

  若果第四條有關「煽動叛亂」的條文定義不清晰、界線模糊,就會影響到其他六項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眾所周知在現代社會,思想言論無罪,只有以暴力付諸實際行動,而且是非法的行動才構成犯罪。第四條立法規定威脅必須是公然的,也必須是直接的,但是「公然與直接」的定義和界限是什麼,草案缺乏具體明確的解釋,這就很容易被濫用。俗語說,魔鬼都藏在細節中。因此,這一明顯粗糙欠缺解釋的條文,對公民權利的威脅不言而喻。

  再次,環顧整個澳門二十三條立法草案,雖列舉七宗犯罪,實質上是一個涉及言論自由的重要法律,與當今時代潮流不相符合。尤其是近十幾年來冷戰結束、蘇東垮台、柏林?倒塌,和平發展已成為國際主流議題,各國有關言論自由的領域已大大擴展。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逐漸形成,國家主權與保障人權的較量,在在驅使各國必須擴展言論思想自由、公民表達意見方面的自由和權利,順帶也擴展新聞自由和出版自由的空間。近年來世人皆知的中國大陸不少因言獲罪的例子,也為民眾對損及澳門特區言論自由的憂慮增添了正當性。

  似是而非的立法理據

  此外,當前澳門社會為二十三條立法背書的所謂「理性」聲音試圖說服市民,在西方的民主社會裡也有這種有關國家安全的立法。這種說法可謂似是而非,關鍵的問題是,西方民主國家通過此類國安法律的同時,其國家有民主普選、獨立司法、新聞自由等制度去分權制衡,使執法機關不至於濫用職權,不至於權力無限度地擴張而侵犯公民人權。尤其要指出的是,民主國家制定國家安全條款,都是防範專制政體國家的,並且主要也僅限於外交、軍事方面,而其憲法或法律也將保障公民權利和言論自由置於最高地位。但在今日政治尚未民主化的中共治下的澳門特區,司法與傳媒的獨立性受到質疑,實在不適宜出台國安立法。

  國安立法應有民主政治制衡

  基於各種因素現在尚未是適合的立法時間,若能將澳門二十三條立法押後立法,待澳門與國家建立起較為完善的民主政治,屆時認真考量公眾人士提出的各種意見和建議,對草案條文作出修訂,包括更明晰界定一些罪名的定義,以及加入可以確保防止濫權和切實保障自由人權的條款,這對澳門、對國家都將是一件利大於弊的好事,也是向澳門市民亦是向國家負責任的表現。二十三條立法在澳門特區的出台需要慎重再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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