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日星期六

土地私有化才是真正還產於民

(大陸)
劉曉波

  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的最大熱點是所謂的「新土改」,其基本內容是賦予農民更加充分、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同允許農民以多種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然而,胡溫政權的「新土改」,無論如何也不能稱之為真正的「土改」,因為這一改革仍然圍繞著農用地使用權打轉轉,與其說是針對中國農村的當下困境而發,不如說是被近年來此起彼伏的草根抗爭逼出來的。只要不敢觸碰農村土地所有權的問題,任何農村改革只能是治標不治本的權宜之計。
  土地國有中共成唯一大地主

  眾所周知,毛時代確立的「土地國有」,完全是權力搶劫民財和剝奪民權的結果。當祖祖輩輩生活於其上的農民,失去了對腳下土地的所有權之後,也就等於失去了最基本的人權。中共掌權後推行的土地國有化,就是政權對農民的財產和權利的剝奪不斷強化的過程,國有化越徹底,民眾、特別是農民就越遭殃。

  就財產所有權制度而言,土地制度乃一個國家的最根本制度。一九四九年前的中國,儘管官僚買辦資本獨佔鰲頭,但畢竟個人還有財產私有權。資本家對工人、地主對農民的剝削再殘酷,但資產和土地畢竟分散在眾多的資本家和地主的手中,並沒有一個壟斷了所有權力和財產的大惡霸的存在。中共通過「三面架機槍,只准走一方」的野蠻手段而實行全盤國有化,把全部的個人資產和社會資源集中到獨裁黨手中,致使億萬人傾家蕩產,而毛澤東及其政權變成了惟一的資本家和地主。再沒有一寸土地的億萬農民,只能給一個惡霸地主種地;再沒有任何個人資產的城鎮民眾,也只能給一個巨無霸僱主打工。全體國人在極權者個人意志的主宰下,儘管付出過超強的人力投入,換來的卻是連溫飽都無法維持的生活,餓死了幾千萬人的人禍乃世界之最。在此意義上,中共政權強制剝奪私人財產權的整體性,在性質的野蠻和惡劣上,遠甚於一九四九年之前的任何政權。

  儘管,改革以來,從安徽小崗村的大包幹開始,下放土地使用權一直是官方政策,但是,只有在改革之初的幾年裡,土地使用權的下放讓農民受益。在此後二十多年的經濟改革裡,使用權下放的正面效益釋放殆盡,負面效應日益凸顯,致使城鄉收入差距不斷拉大,現在已經達到三點三比一,是當今世界最大的城鄉差別。不要說相對於暴富的權貴階層,就是相對於城鎮普通居民,農民也是最大的受損群體。

  造成如此巨大的城鄉差別的首要原因,無疑是農民基本權利的匱乏,而在農民的權利匱乏中首當其衝就是土地所有權的缺失。在房地產熱和城市化熱的進程中,大量農用地開發,產生出多種方式的土地交易,致使土地價值飆升,但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畸形產權結構,為權貴們對民間資產巧取豪奪提供了絕佳的庇護,也為權錢交易的腐敗提供了極大的方便。農民的土地遭到了權錢結盟的強勢集團的掠奪性剝奪,致使農村地區的官民衝突愈演愈烈。

  在所有權的意義上,中國的土地仍然是「國有」的,作為分散個體的百姓實際上沒有任何土地資產,而只有政府租給他們的土地使用權,而現在的地主只有一家,即以國家名義壟斷土地所有權的中共政權,它是所有土地的唯一老闆,租賃土地使用權的是包括農民在內的全體國民。

  正是「國土」賦予了強制性土地開發以「合法性」,根據「土地國有」制定的《土地管理法》賦予了政府徵用農民土地和拍賣土地的壟斷權力,實質上都是為權貴集團掠奪農民的保駕護航。例如,中共國務院根據《土地管理法》制定的農用地徵用和房屋拆遷的條例,不僅賦予了政府部門以任意擴大徵用、拆遷範圍的強制權力,而且在土地開發的補償價格上,也賦予了官商勾結的強勢集團單方定價的強制交易權。

  如此惡法之所以能夠出台,現實中的強制性、乃至暴力性徵地的屢禁不止,就在於現行法律對土地產權的惡意分割──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所導致的產權不清。

  缺土地所有權喪失公平交易權

  完善的市場經濟及其公平交易,必須以完整而清晰的產權為基本前提。沒有清晰的產權界定,不僅如何處置一項資產難以抉擇,而且潛在的交易成本可能高到使得交易根本無從發生。在所有權國有而使用權私有的「半吊子私有化」中,只能有既不自由、更不公正的「半吊子的市場交易」。在此畸形產權結構之下,當交易僅僅發生在私人之間時,儘管交易的制度成本過高,但土地使用權還可以作為交易前提;而當交易發生在私人和政府及其權貴之間時,不完整的土地產權就等於什麼也沒有。

  在土地開發中,法律規定農用地的所有權不在農民手中,用於發展商業、工業和城市化的土地供給的決定權,也就不在擁有農用地使用權的農民手中,而在擁有土地所有權的政府手中,是各級政府運用行政權力(包括規劃、立項、審批、徵地)決定土地供給。無論是城鎮土地還是農村土地,一旦列入政府的開發計劃(城市規劃、商業開發、基礎設施建設如鐵路、橋樑等),私用地就自動轉化為公用地,擁有使用權的個人便喪失了自由處置權或自願交易權,而必須屈服於政府的強制徵用。

  由此引發出土地交易中的兩個歧視性後果:一,在法律上,擁有所有權的政府可以把農民排斥在交易之外,讓使用農用地的農民沒有資格作為土地交易的一方,也就無權參加討價還價。二,土地交易的租金是政府的權力租金而非土地產權的權利租金;土地開發商的交易對象,不是農民的權利而是官員的權力,只要投入一定數量的權力租金搞定相關官員,也就拿下了土地開發權,開發商憑什麼再為農民支付權利租金?而這,為土地開發中的官商勾結提供最大的便利。

  在當下中國的土地交易中,交易的發生、過程和結果,統統由官權單方面來決定。只要政府決定交易,無論私人想不想交易,也都必須進行交易。交易價格也完全是由官權單方面定價,私人無法進行討價還價。這是典型的強迫交易,甚至就是只有搶劫而沒有交易。

  當農用地變成商業、工業、城鎮擴張的用地,就等於本來只產糧食的土地「上市」了,其市值將上升幾倍、幾十倍,甚至上百倍。但在中國的土地產權制度之下,開發帶來的土地市價飆升,絕大部分收益與農民無關,因為「民土」轉變為「國土」,土地漲價的收益自然要歸公,實質上是進入擁有土地開發權的權貴集團的腰包,農民至多得到點補償費,而且補償費也大都是開發方的一口價。這種單方定價的補償費,在性質上是施捨而非交易。更讓失去土地的百姓忍無可忍的是,即便那點可憐的補償費,也要經過各級官權的層層剋扣,省級,市級,縣級,鄉鎮,甚至村委會,可謂雁過拔毛。

  投訴無門的失地農民

  中共各級政府在制定土地開發規劃時,無視百姓的知情權和基本利益,根本不徵求民意,不進行公開的社會聽證,至多做一點所謂的「專家論證」,完全是黑箱操作,是壟斷權力和長官意志的濫用。在土地開發的實施階段,基本上採取強制性開發,根本不顧及當地居民的利益要求;由強制開發所造成的官府及其權貴與百姓之間的衝突,其結果大都是以官府及權貴們的勝利告終。

  在沒有新聞自由和司法獨立的中國體制下,壟斷媒體使民間無處表達,黨主司法使民間無門申訴,即便有門,申訴也很難奏效。作為惟一的行政救濟的上訪制度,幾十年來的效果也是名存實亡和言行背離,甚至失效到所有上訪案件的百分之九十八得不到解決,甚至背離到動用大量警力進行大規模「截訪」。不特如此,當民眾在體制內走投無路,轉而尋求體制外的表達和反抗之時,官權就會進行毫不留情的鎮壓。

  正因為官權主導的土地開發使農民權益嚴重受損,違法徵用農地才會引發大量官民衝突,導致農村越來越不穩定。徵地還讓至少八千萬農民變成「三無人員」(無地可耕、無業可就、無處可去),造成了農民真窮、農村真苦、農業真凋敝的狀態。

  儘管,從穩定農村和安撫民怨的角度出發,中央政權出台過各類遏制違法徵地的辦法,但只要現行土地制度得不到根本改革,即只要土地所有權仍然歸政權所有,隨著土地開發的日益擴張,這類官民衝突也會越來越多且愈演愈烈。近兩年來,富裕的廣東省因土地而起的官民衝突也頻繁發生。比如,番禺、汕尾、中山、佛山等地相繼發生因徵地糾紛而引發的警民衝突事件,汕尾的官民衝突甚至導致警方開槍射殺平民,更是震驚海內外。

  土地私有化刻不容緩

  農民的權益保障,農業的規模經營,農村的社會穩定,農用地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在在都凸顯了土地制度改革的刻不容緩。只有從「歸還地權」開始,農民當家作主、農村城鎮化和農村穩定才有希望。近些年,實現土地私有化的呼籲,不僅在城鎮精英階層中越來越響,而且忍無可忍的農民也第一次作出宣告「土地所有權」的行動。

  這宣告,第一次突破了從毛時代延續至今的土地國有制度,表達了中國農民要求土地私有化的意願和決心。這宣告,凝聚著中共掌權以來中國農民的慘痛經驗,標誌著中國農民自主意識的真正覺醒,是對三十年前小崗村土地使用權改革的超越。

  對於助民脫貧和穩定農村的政府決策來說,免除農業稅也好,加大對農村的財政投入也罷,皆是自上而下的小恩小惠,是治標不治本的權宜之計。治本之策就是通過產權改革來還產於民,這個「還產」必須以「還權」為前提,首先就是把土地所有權還給農民。

  今日中國,至少還有八億農民以土地為主要生活資源,而中共強行搶劫農民的土地,至今已經五十多年了,早該停止利用土地國有制對農民進行敲骨吸髓的榨取了。只有把土地所有權還給農民,才是中國農民的真正解放的開始。

  一句話,農民當家作主和農村城鎮化的希望,必須從「歸還地權」開始!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於北京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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